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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境外挖矿”或涉刑事风险

下载imtoken官方网站 2023-08-29 05:08:08

概括:

924通知发布后,为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定下了基调。 国内“挖矿”项目如果不清关,将面临没收矿机、罚款等处罚。 无奈之下,“矿友”将自己的“挖矿”业务转移到了海外,但投资海外“挖矿”业务实质上规避了国内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禁令。 “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后投资境外“挖矿”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将围绕上述两种境外“挖矿”行为模式,分析刑事法律风险问题。

一、境外“挖矿”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未经监察部门特别许可,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 尽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条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行业,禁止企业境内投资,但“挖矿”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这是因为虚拟货币“挖矿”的本质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经济活动中的商品生产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可见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挖矿”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无论是否为中国公民,只要在中国境内犯罪,根据中国刑法,您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境外“挖矿”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挖矿”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只要是中国公民,即使在国外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境外国家/地区合法投资“挖矿”,“挖矿”行为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不构成犯罪。 因此,我国刑法不适用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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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分析,还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原则,境外“采矿”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手术。

二、境内集资后境外“挖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后投资境外“挖矿”,或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出售“挖矿算力”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境外“挖矿”投资合同、算力买卖合同等类似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参考上述关于境外矿机托管合同效力的判断。 在我国监管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挖矿”的背景下,继续在国内“挖矿”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境外“挖矿”虽然发生在境外,但本质上是规避了国内“挖矿”禁令,那么如果向境内居民集资或出售算力,公安、司法机关可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起诉。涉嫌存款、集资诈骗(或诈骗)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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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集资后投资境外“挖矿”项目,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吸收公众资金,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责任。 这四个条件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以合法经营方式吸收资金的。 目前,国内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行政法规《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行业。 境内注册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境外虚拟货币“挖矿”业务,不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但境内注册的公司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后,投资境外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涉嫌以借用公司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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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信息等渠道向社会宣传。 如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通过微信群/视频号、抖音视频号、线下推介会、第三方(包括个人和机构)宣传推广、线下渠道等网络渠道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介绍。虚拟货币境外“挖矿”投资业务吸引公众投入资金,涉嫌向公众宣传。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观点挖矿的比特币合法不,吸纳公众资金是否属于公开宣传,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一般取决于是否存在客观的宣传/介绍方式。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只是为特定对象做广告/介绍,而这些特定对象向其他人进行宣传/介绍,并且行为人收到了这些特定对象筹集的资金或其他人直接投资的资金,即,以“口耳相传”的方式推荐/介绍宣传以吸引资金,也将被视为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收益。 即承诺以货币(法定货币)或依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因此,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承诺直接以货币、财产或财产权益支付投资收益的,构成本款规定的还本付息或支付收益的方式; 如果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虚拟货币支付“挖矿”投资收益,是否构成本项规定的还本付息或支付收益的方式?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承诺将“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作为投资回报直接支付给投资者,而实际不以货币、财产或财产权益支付投资回报,在形式上不构成成本。 本项规定的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的方式,是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和“挖矿”行业的监管政策,不认可虚拟货币的一般财产价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严厉打击关于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物”的一般属性,属于虚拟商品或数字资产,具有应当保护的财产价值根据法律,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比如PlusToken案中,公安、司法机关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进行价值计算。 因此,即使承诺以“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支付投资回报,在个别情况下,办案机构也可能认定其构成成本。 前款规定的还本付息或支付收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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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吸收社会资金,即不特定社会对象。 也就是说,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广泛的、不确定的。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是否属于公众并不以事后确定的受害人/投资人的数量来判断,而一般以事前是否有向公众进行过公示/介绍来判断。 此外,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公众不仅指一般公众或社会全体成员,还包括多数或特定多数。 “币圈”等特定群体广泛宣传募集资金,构成吸纳群众资金。 但需要强调的是挖矿的比特币合法不,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向社会公开,仅向亲友、公司内部人员、公司股东等其他人募集资金。特定对象,即吸纳资金的对象没有发生“溢出效应”,这些特定对象没有向其熟悉的其他人宣传和介绍吸纳资金,不构成向社会吸收资金。

此外,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一)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 2)吸收资金150人以上; (三)给吸收资金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此外,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加行为/后果标准,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以上的数额。元或者给吸收资金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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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的;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后投资境外“挖矿”业务,或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出售“挖矿算力”,符合上述刑事处罚标准之一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责任。

2.境内集资后投资境外“挖矿”项目或向境内不特定对象出售“挖矿算力”也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募集资金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挖矿”或出售“挖矿算力”只是后门包装,方便吸纳资金和逃逸。 本案依照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境外矿机托管案件中,如果托管人(受托人)将矿机据为己有,除构成民事违约外,还可能涉及侵占罪。

3.写在最后

通过以上分析,境外“挖矿”活动并非没有刑事法律风险。 境外“挖矿”行为和虚拟货币销售行为,可能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和矿场监管政策而被相关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进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委托挖矿合同纠纷引发民事法律风险,更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企业或个人以境外“矿业”项目名义,在境内自行募集资金的行为,可能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未经正当合法经营,公之于众,这就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具有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吸收资金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